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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BA空中交通管制员条例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FBA空中交通管制员(下称管制员)级别、考核及FBA空中交通管理局(下称空管局)管理,制定《FBA空中交通管制员条例》(下称本条例)。
第二条 管制员管理遵守《FBA模拟飞行网成员行为准则》(下称《行为准则》),遵守本条例,遵循优胜劣汰的方针。
空管局 第三条 空管局是管制员管理工作的责任单位,也是FBA空中交通最高单位。
第四条 空管管理岗位由空管局直接设置管理,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五条 空管部门可以根据发展需要,在空管局批准的情况下设置岗位。岗位必须具备明确的名称、职责和任职条件。
管制员 第六条 管制员是在部门FBA飞豹网(下称平台)上,由空管局进行集中管理的,提供虚拟空中交通管制的人员。
第七条 管制权限的获得应经空管局组织考核或委托考核认证后授予。
第八条 管制员分正式管制员和实习管制员,管制员有权在其取得权限范围内,开设管制席位。实习管制员可在教官的监督下进行实习,获得许可的实习管制员可在无教官监督的情况下在指定机场进行实习。
第九条 管制级别原则上向下兼管,下级席位无人管理时,应由上级管制员兼管。
第十条 管制员有权要求其在所属管制范围内的所有机组服从管制指挥,可对拒绝接受管制指令的机组进行投诉,并提供相关证据,空管局或管委会将根据有关规定公布调查过程及结果。
第十一条 管制员有权要求空管局对其进行管制相关的指导与训练。
第十二条 管制员有权对空管局对其进行的决定进行申诉。
第十三条 管制员有义务维护空管人员的声誉与良好形象。不得对任何人以任何形式进行诋毁、中伤、刁难与恶意羞辱;不得在执行管制活动拒绝任何机组的管制要求;不得在管制活动中蓄意发布危害航行安全、制造事端的指令;不得蓄意向机组提供错误信息以干扰机组正常航行。管制员有义务维护管理所辖空域的航行安全、秩序与效率。
第十四条 管制员有义务维护平台繁荣,对于消极对待管制活动的管制员,空管局有权撤销其管制资格或级别。
第十五条 监考人员应当公证对待考核活动,对考核人员表现应公证评价。对做出与考核表现明显不相符的评价的监考人员,应认定其监考的成绩无效,并予以记录。
第十六条 监管人员有义务对责任见习管制员进行指导,在见习管制员开见习席位时予以监督,必要时可对见习管制员的管制进行干预,确保责任空域安全。
管制编号 第十七条 管制编号是管制员管制身份的标志,所有管制员的管制编号都是FBA字母,加唯一的,不重复的四位数字。
第十八条 管制编号的授予单位是空管局,任何个人或组织在未经空管局有关负责人同意下,不得私自对任何人颁发管制员编号。
第十九条 管制编号与其现有的最高管制级别相当,管制级别变更时,管制编号一并变更。管制编号的具体分配如下:
1、 FBA1000-FBA1999,分配给持有SUP级别之管制员。
2、FBA2000-FBA2999,分配给持有I级别之管制员。 3、FBA3000-FBA3999分配给持有C1、C2、C3级别之管制员
4、FBA4000-FBA4999分配给持有A1、A2、A3级别之管制员
5、FBA5000-FBA5999分配给持有T1、T2、T3级别之管制员
第二十条 未取得管制级别的观察员,申请加入空管局后颁发临时管制编号。获得编号后30日内未参与任何形式的管制员的培训、认定、考核者,撤销其临时编号。
管制权限 第二十一条 管制权限只能通过空管局考核获得,但在可信的其他平台拥有管制权限者可向空管局提交申请,经过有关测试后给予相应权限。
第二十二条 管制级别从低到高依次为T1、T2、T3、C1、C2、C3、I1、I2、I3,另设有管理级别SUP(平台巡查员)及ADM(平台管理员)。管制员同时拥有其拥有级别的管制权限及其拥有级别以下级别的管制权限。
第二十三条 T1为放行管制员,可独立使用APT_DEL(APT指开设席位所在机场的ICAO代码,下同)登陆管制雷达,对管内机组提供仪表飞行放行管制服务。在有监管或特别许可的条件下,许可使用APT_T_GND登陆管制雷达,对管内机组提供地面管制服务,雷达软件可视范围半径不得超过10nm,不可对空中机组实施管制。
第二十四条 T2为实习塔台管制员,可独立使用APT_GND登陆管制雷达,对管内机组提供地面管制服务。在有监管或特别许可的条件下,许可使用APT_T_TWR登陆管制雷达,对管内机组提供管制服务,雷达软件可视范围半径不得超过20nm,一般管制范围离地高度不超过1500米(特殊机场除外)。
第二十五条 T3为塔台管制员,可独立使用APT_GND、APT_TWR登陆管制雷达,对管内机组提供地面、塔台管制服务。在有监管的或特别许可的条件下,可使用APT_T_DEP、APT_T_APP登陆管制雷达,对管内机组提供离场、进近管制服务。雷达软件可视范围半径不得超过50nm,一般管制范围离地高度不超过7500米(特殊机场除外)。
第二十六条 C1为进近管制员,可使用APT_APP登陆管制雷达,对管内机组提供进近管制服务。雷达软件可视范围半径不得超过150nm,一般管制范围离地高度不超过7500米(特殊机场除外)。
第二十七条 C2为实习区调管制员,可独立使用APT_APP登陆管制雷达,对管内机组提供进近管制服务。在有监管的或特别许可的条件下,许可使用APT_CTR登陆管制雷达,对半径不超过200nm范围内的空域内飞机提供区调管制服务。雷达软件可视范围半径不得超过200nm,管制范围无高度限制。
第二十八条 C3为区调管制员:许可使用APT_CTR登陆管制雷达,对管内机组提供区调管制服务。雷达软件可视范围半径不得超过600nm,管制范围无高度限制。在部分飞行情报区内,可开设飞行服务站(FSS)席位,提供飞行情报服务。
第二十九条 I1、I2、I3为管制督查,由真实管制员或对平台有特殊或巨大贡献的C3管制员担任,其资格由管委会进行审定,管制级别及编号由管委会委托空管局发放。
第三十条 OBS为管制观察员。所有未取得管制权限的飞行员均默认具有管制观察员权限,管制观察员不属于管制员,但可以呼号_OBS登陆管制雷达,学习基本软件使用;观察员不得在管制通信频道中发送信息,也无权执行管制活动。
管制权限的获得 第三十一条 空管局是进行管制资格审定,并根据资格审定结果授予管制权限的唯一机构,任何其他组织和个人未经空管局允许不得擅自授予任何人管制权限。
第三十二条 管制级别应当逐级上调,不得越级申请。对于具有模拟飞行管制经验者,经本人提供有效证明及相应级别申请后,对其进行认定。证明材料无效或经审核认定其不具备相应管制能力者,应当重新从T1申请。
第三十三条 管制员的考核或审定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原则上为七个自然日,任何人均可在公示期内对公示结果提出异议。
第三十四条 监管员是为见习管制员提供指导,保证见习人员管区秩序的责任人员,监管员对其所监管的见习人员及其管辖空域负责,监管员实行监管责任时应当在见习人员进行见习区域开设呼号为”APT_I_POS(如:ZSSS_I_TWR,I为字母。)的与见习人员席位同级或包含见习人员席位管辖空域的高一级席位,监管员与见习员使用相同的管制频率与TS频道。监管员必须是拥有C3及以上管制权限,或经空管局特别许可的管制员。
第三十五条 申请T1级别需要10小时或以上联飞时间。观察员申请T1级别后,经过培训与理论能力审核后授予T1权限。
第三十六条 已经取得T1权限的管制员可向空管局申请T2级别。T1管制员申请T2级别后,经过理论与实践审核后授予T2权限。以T1级别参与活动管制多次且表现良好的管制员,可免试授予T2级别。表现良好的T2见习塔台管制员在经过监管教员和空管局的认可下,可单独进行塔台管制工作,准许独立见习的管制员名单予以公开。
第三十七条 已经取得T2级别的管制员,在满足塔台管制员水平要求后,可向空管局申请提升至T3。空管局负责指派一名或多名考官,对其理论知识与实践管制能力进行考核。考官(主考官)负责对学员的能力做出评分与评价,决定是否具备相应的管制能力。考核合格并经空管局审核后,予以提升S3。
第三十八条 已经取得S3级别,且使用塔台呼号进行管制的时间超过10小时(不包括实习阶段的管制时间),且通过C1理论考核后,可向空管局申请提升至C1。表现良好的实习进近管制员在经过空管局的认可的情况下,可单独进行进近管制工作,准许独立见习的管制员名单予以公开。在满足进近管制员水平要求后,且在近三个自然月内有10小时或以上管制时间,累积管制时间超过30小时,可向空管局提出考核申请。空管局负责指派一名或多名考官,对其理论知识与实践管制能力进行考核。考官(主考官)负责对被考员的能力做出评分与评价,决定是否具备相应的管制能力。考核合格并经空管局审核后,予以提升C1。
第三十九条 已经取得C1级别的管制员,在近三个自然月内有10小时或以上管制时间,累积管制时间超过50小时,可向空管局提出等级申请,多次执勤管制(活动或非活动时间)且表现良好的,经过认定,可以授予C2级别。取得C2级别的管制员,在本人提出要求后,由空管局指定一名C3或以上级别的管制员作为监管人员并给予必要指导,在监管人员在场或特别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区调管制。
第四十条 已经取得C2级别的管制员,在满足区调管制员水平要求后,且在近三个自然月内有10小时或以上管制时间,累积管制时间超过70小时,可向空管局提出考核申请。空管局负责指派两名或多名考官(其中一名为主考官),对其理论知识与实践管制能力进行考核。主考官负责综合所有考官意见对被考员的能力做出评分与评价,决定是否具备相应的管制能力与低级别管制员指导能力。考核合格并经空管局审核后,予以提升C3。
第四十一条 所有管制级别晋升均在达到晋升标准后予以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个自然日。对公示期内出现异议的,予以暂缓提升,经过空管局审核后决定。
第四十二条 自行提出退出空管队伍的管制员,撤销管制编号与管制级别。
违规处罚
第四十三条 违反《行为准则》,行为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的管制员,撤销其管制级别与管制编号。自处理决定1个月内不接受其新的考核申请。多次违纪的管制员,予以记录,不再接受其任何形式的管制考核申请。
第四十四条 管制员连续45日未开设过任何有效席位(有效席位指:<1>平台联飞活动的管制席位;<2>非活动期间的管制席位:北京时间12时-24时,除因断线重联外,连续开扇时间不足60分钟不记录有效开扇;<3>有效的监管席位。)的,予以降级处理,连续90日未开设过有效席位的,撤销其管制级别及编号,重新申请。
第四十五条 因工作、学习等原因,暂时无法在未来45日继续行使管制职责的管制员,应当向空管局申请等级保留,申请时应当注明现有需要保留的等级,以及预计保留时间。予以等级保留的管制员,保留管制编号,席位权限暂时取消。一次申请的最长等级保留期限为6个自然月,同一名管制员连续申请等级保留不超过2次。当客观条件允许继续参加管制活动的,可向空管局报告等级保留时间结束。保留等级时间超过3个月的,应在恢复正式原级别前进行一次能力复核(以原级别对应最高席位进行一次模拟机管制或活动管制),不合格者暂降至原级别对应的级别的实习级别,并许可放单实习,再次参加复核合格者发还原级别。
第四十六条 管制员开设席位后长时间脱离的(挂机,非活动有效席位时间内连续超过10分钟,活动期间连续超过2分钟。)经举报查实的的,对其降级。多次被证实查实的,予以撤销管制级别及编号,且自处理决定15日内不的重新申请。
第四十七条 未按规定登录与设置管制雷达与通信的,经多次指正仍未更改的,予以警告。经多次警告仍未按规定使用雷达软件,予以降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见习管制员未按规定在监管下独自开设见习席位的,经查实,予以降级处理,自处理决定15日内,不接受其考核或审核申请。
第四十九条 许可独立见习的的管制员,在管制过程中多次出现重大失误的,经过核实后,取消其独立见习资格。
第五十条 已取得正式管制级别的管制员在管制活动中出现多次重大失误,被机组举报并查证的,予以降至对应见习级别重新考核。
第五十一条 因其他未列出的不适合担任管制员的因由,报管委会批准后,予以降级或撤销管制级别及编号。
第五十二条 对所有管制员的降级、撤销级别及编号的决定,均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个自然日。被处分管制员在公示期内可以对处分结果进行申诉与申辩,对处分结果有异议的,报空管局确定最后决定。
本准则于2022年5月6日起生效,本准则最终解释权归FBA空管局所有
FBA空管总局监制
2022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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